我國由於經濟的快速發展,山坡地附近土地被大量開發使用,因而山坡地附近由於崩塌或土石流等天然災害所造成的問題也日益嚴重。依據「水土保持法」及「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之規定,主管機關依據不同的災害類型與管理需求劃設特定水土保持區,透過法定程序完成公告作業,依法限制任何開發行為,避免人為開發造成災害潛勢與災害損失擴大。管理機關(花蓮縣政府)依法完成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公告並擬具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後,每5年通盤檢討一次,因此協助花蓮縣政府蒐集特定水土保持區基本資料、追蹤治理成效,並得視實際需要適時調整或變更計畫內容。
透過長期水土保持計畫通盤檢討之執行,辦理特定水土保持區基本資料蒐集調查與分析,確實掌握現地環境條件,針對集水區環境現況與既設工程設施進行全面性普查,詳細記載並分析現況條件之變遷,客觀探討因環境條件變遷因素、管理與管制等措施之實施以及整體治理工程之投入後,對於劃定區域之整體環境不利因素與致災風險之消減程度,對現有治理措施進行成效檢討,並針對有致災疑慮者,提出改善對策或變更計畫,以確保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第一次通盤檢討(101~103年核定)期間花蓮縣政府所管理之12區特定水土保持區經評估未符合特定水土保持區廢止或範圍變更條件,故提出分期分區治理計畫,維持原劃定範圍。第二次通盤檢討(109年核定)經評估後因花蓮縣萬榮鄉馬遠村(花-56)土石流、花蓮縣吉安鄉南華村一號崩塌地仍有亟需治理工程需求,花蓮縣萬榮鄉明利村一號崩塌地則需透過長期監測了解坡面滑動機制,建議維持現有範圍並辦理長期水土保持變更計畫,其他9區特定水土保持區則無亟需治理工程需求,亦無一般性工程維護建議,後續可朝全區廢止計畫辦理。